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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发 文 号】辽财资[2002]314号

【颁布时间】2002-7-13

【实施时间】2002-7-13

【效力属性】有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前提下,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活动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单位原有的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省财政厅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实施。办理申报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请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它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准确核定其价值量,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必须依据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未完)

时间:2010-01-08 17:18:5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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