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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
【颁布机构】辽宁省财政厅 【发 文 号】辽财资[2002]314号 【颁布时间】2002-7-13 【实施时间】2002-7-13 【效力属性】有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前提下,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活动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准确核定其价值量,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必须依据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未完) |
时间:2010-01-08 17:18: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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