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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号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报记者就《规定》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访问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加强合议庭职责,完善规范合议庭工作,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

  记者:合议制改革是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的重点之一。为什么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又将合议庭制度纳入重点改革任务?

  卫彦明:的确,合议制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实现审判资源有效配置,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十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合议庭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02年《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合议庭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理顺。所以,2009年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再次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项目中明确了“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职责”的改革任务。

  按照中央的要求,“合议庭制度改革”作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子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协办。2009年年初成立子课题组后,经过一年的调研论证,召开了十多次四级法院业务庭室负责人、审判一线法官、专家学者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和改革方案论证会。课题组广泛听取了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院内各部门的意见,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司委、中央政法委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办单位的意见。十多次修改完善《规定》后,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司法解释。

  立足解释功能定位,强调承前启后原则,注重针对性、实践性原则、坚持民主原则

  记者:《规定》在起草过程中,确立哪些原则?《规定》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规定》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样的关系?

  卫彦明: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在起草《规定》过程中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立足于司法解释功能定位,以合法性为前提,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在工作层面上规范完善合议庭制度,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二是强调承前启后原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一个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的司法解释。2007年《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也是完善合议庭制度的一个重要文件。上述两个文件在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规定》对上述两个文件已有的内容没有再重复规定。根据形势发展,对一些没有规定的和亟须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三是注重针对性、实践性原则。《规定》主要针对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找准影响制约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症结所在,不务虚,不贪大求全,力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坚持民主原则。课题组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从事审判工作一线法官的意见,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规定》的出台对建立运转顺畅、功能健全、科学规范、完善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二是强化了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三是加强了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完善审判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四是通过健全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抓好合议庭制度的落实,确保合议庭功能的正常发挥。

  《规定》作为新形势下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的重要司法解释,是对《2002年合议庭规定》以及其他改革意见的补充和发展。《规定》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按照《2002年合议庭规定》的要求执行。但以往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找准制约合议庭功能发挥的瓶颈,有针对性地破解合议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记者:《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致力于解决哪些问题?

  卫彦明:合议庭制度改革不是一个单纯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它涉及到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诸多问题。完善合议庭制度不可能通过这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有些体制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规定》起草之初,我们就明确了不贪大求全的原则,优先考虑一些合议制迫切亟须解决的问题,考虑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规定》共有12个条文,主要涉及合议庭组成方式、合议庭职能分工、合议庭内部运作机制、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关系、合议庭考评机制、合议庭责任机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上述规定,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通过明确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以随机组成为主,避免固定合议庭存在的弊端。但也鼓励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功能;二是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三是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四是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五是通过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职能作用。

  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完善合议庭制度需要相关配套措施,改革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记者:当前许多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缺乏,法官的工作压力日益繁重。在这种形势下,许多法官不是不愿意尽职尽责履行参加合议庭的工作职责,而是自己承办案件积压,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他人的案件。在合议制改革中,如何处理强化合议庭职责与审判资源欠缺的矛盾?

  卫彦明:随着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当前许多法院迫在眉睫、亟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通过合议庭制度改革就可以全部完成的。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的改革措施来共同实现。一是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发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使大量简易案件转入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改革,使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外解决机制中;二是进行民事简易程序改革,或者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独任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延长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限制合议制适用范围,让合议制真正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等;三是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把院长、庭长行使监督指导的审判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区分开来,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四是通过优化职权配置改革,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大对法院审判力量的投入和对法官职业保障的力度,实现审判力量和案件数量的均衡。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统筹协调各种相关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临的诸多难题。这几项改革的配套措施,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的重点之一。相信通过上述改革工作的推进,我们一定能够建立一个运行顺畅、功能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摘自2010年1月14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时间:2010-01-15 15:54: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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