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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生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答复 |
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晋计生委函字(1994)35号 各地(市)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委: 近一段时期,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进行,在具体实施中,有些单位来人来函请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工资是否受影响,如何影响等问题,现就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夫妇的处罚,其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仍继续执行《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比例及时间不变。工资制度改革后,按新的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已超过受罚期间的,这次工资改革不受影响。如系故意隐瞒,长期拖延的,受罚时间从处理之日算起。 三、因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本人的现任职务(行政、技术)等进行套改,不属于晋升、晋级。所以,对仍处在受罚期间的计划外生育夫妻,已受过党政纪处分的,先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然后按处理后的职务(行政、技术)进行套改。 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
时间:2010-01-18 11:12: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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