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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山东高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与〈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一致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1995年11月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与〈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一致的请示》请示己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确认土地权属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时间:2010-01-31 09:30: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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