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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能否撤销的答复

1997年4月1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月7日送来的(1996)豫法行字第6号《关于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是否超越职权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性质。

  此复。

时间:2010-01-31 09:34: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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