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月7日送来的(1996)豫法行字第6号《关于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者予以撤销是否超越职权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乡人民政府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性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