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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三资企业”非法占地应否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的电话答复

1998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内法行字请字第7号《关于呼和浩特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处罚条款未涉及“三资”企业,且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作出规定之前,可参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12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通知》精神处理。

时间:2010-01-31 09:44: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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