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98年12月1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42号《关于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视情况予以适当处理。关于你院请示的第一、第二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