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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
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1997-5-26 执行日期:1997-5-26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重卫[1997]34号)收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问题,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如下: 《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关于婚前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的审批等若干问题,在《母婴保健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它配套法规执行。 |
时间:2010-02-22 16:26: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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