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7日 建法函[2005]第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已废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四条中危险房屋鉴定按现行有效的房屋鉴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