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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33种当事人过错情形具体解释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追尾事故是道路上发生的较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后面的机动车在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或有其他妨碍驾驶的行为,如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等,致使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所谓必要的安全距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与前车保持驾驶人在遇到情况下能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车安全停住。
  如下图:A车与同方向行驶的B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撞B车尾部。
  示意图: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这一行为往往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最常见的原因。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变更车道行驶规定的行为,即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由行驶的车道向相邻的其他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由于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例如在同方向设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一辆机动车在外侧的机动车道行驶,此时司机如向其左侧的内侧机动车道并线,就必须注意其后方是否有车在内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如果有,就要注意让行。未让行发生事故的,并线车就要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在路段上行驶中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B车先行,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如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在日常出行中,很多路口虽然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但为了防止行驶中产生冲突,进而造成事故,一般在路口要设置一些交通标志、标线,以规定某一方向的机动车应当让另一方向机动车优先通行,使路口行驶有序。如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等。未让行而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通过路口时,未按照减速让行线的指示让优先通行的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应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例如,在一个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一辆吉普车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此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驶来,那么这里吉普车就应当让其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先行,如果因未让行发生事故,就应由吉普车负责任。
  如下图:A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右边来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当机动车行驶到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有一种机动车相遇的情形较常见,就是相对方向左转弯车与直行车的相遇。这时,机动车首先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优先顺序行驶,如果路口的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哪一方优先通行的情况下,或者根本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相对方向驶来机动车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左转弯车应当让直行车先行。这里的行驶规定与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两辆机动车同时驶入路口,一辆车由北向南直行行驶,另一辆车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向西左转弯,这时两车就属于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在路口相遇,如果左转弯车不让直行车而发生事故,那么左转弯车就应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
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当机动车行驶到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车辆相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路口的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哪一方优先通行的情况下,相对方向驶来机动车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右转弯车应当让左转弯车先行。这里的行驶规定与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恰好相反,广大司机应引起注意。例如,两辆机动车同时驶入路口,一辆车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向西右转弯,另一辆车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向西左转弯,这时两车就属于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在路口左侧相遇,如果右转弯车不让左转弯车而发生事故,那么右转弯车就应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右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让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当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按照《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关于行驶,《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因此,当车辆行驶到路口,在遇到绿灯放行信号时,被放行的左转弯或右转弯车辆往往会与在路口内直行的车辆产生行驶交叉,此时,转弯车应注意避让,否则就是未让直行车的行为。例如,在路口内南北方向绿灯时,由北向东的左转弯车在遇到由南向北的直行车时,就要让行。
   如下图:A车遇绿灯信号由北向东向左转弯时未让被放行的由南向北直行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当车辆行驶到路口遇到红灯时,虽然允许右转弯的车继续通行,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时,如果与被放行的车辆相遇,就应当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例如,在一个十字路口内,南北方向为绿灯,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属被放行的车辆,此时东西方向是红灯,虽允许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车辆继续通行,但不准妨碍由南向北被放行的机动车行驶。如果不让行发生事故,那么,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的车辆就要承担事故责任。
  如下图:A车遇红灯信号向右转弯时未让被放行的由南向北直行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示意图1)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示意图2)
  (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示意图3)
  第(九)至第(十一)项过错情形,是属于违反规定会车的。是指机动车在行驶中相遇,在正常会车有困难的情况下,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三)、(四)项关于会车让行规定的行为。例如,两辆机动车在一条混合行驶的道路上相遇,如果甲车的前方有一个土堆阻挡,这时甲车就必须让对向车先过去后,才能绕行土堆。如甲车不让行造成事故,甲就应负事故责任。
  如下图l:A车与B车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未让前方无障碍的B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1

  如下图2:A车在坡路上下坡时,与上坡车会车时,未上坡车先行,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2

  如下图3:A车在狭窄山路上靠近山体一侧行驶时,未让不靠山体一侧的车先行,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3

  (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是关于环形路口行驶的让行规定,当车辆进入环形路口时,如果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应当遵守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车先行的规定。如果环形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在遵守信号灯的同时,依然要按照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车先行的规定行驶。当然如果路口由交通警察指挥的,要按照交通警察指挥行驶。所谓“已在路口内车”是指正在环形路口内绕行或准备驶出环形路口的车。例如,一辆机动车由东向西进入一个环岛,正好有一辆车在环岛内行驶,这时,进环岛车就要让在环岛内车先行。
  需要提醒广大司机的是,对于在环形路口内划分了多条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应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则分道行驶。在进出环形路口需要提前变更车道的,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如下图:A车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路口内的B车,与B发生事故。
  示意图:

  (十三)逆向行驶的。
  《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属于逆向行驶的行为。逆向行驶是交通管理中严格禁止的行为,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所谓逆向行驶一般是指机动车在划有道路中心线或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中,在道路中心线或中心隔离设施的左侧行驶。在无道路中心线或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如果道路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或分隔设施的,车辆在左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也属于逆向行驶。
  如下图:A车驶入逆行,与顺行的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示意图I)
  (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示意图2)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示意图3)
  (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示意图4)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示意图5)
  (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示意图6)
  第(十四)至第(十九)是关于违反规定超车的过错情形。按照《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其中第1、2、4项情形,是涉及机动车超车事故中最为常见的几种情形,此外在《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这里要特别强调,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要从前车左侧超车,严禁从右侧超车。这样做不但是法律规定,也是确保行驶安全的要求。
  如下图1:A车在前方车辆左转弯时,违法超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1:

  如下图2:A车在前方车辆掉头时,违法进行超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2:

  如下图3:B车正在超越C车过程中,A车违法超越正在超车的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3:

  如下图4:A车在与对面驶来的车有会车可能时,违法超越C车时,与对向驶来的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4:

  如下图5:A车行经交叉路口时,违法超车准备右转弯,与正常由西向东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5:
  如下图6:A车违法从右侧超越前方车辆时,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6:

  (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也就是说,机动车行驶到路口或者在道路上,只要遇到没有设禁止掉头或左转弯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允许掉头,但不得影响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如果因未让行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B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因此对在这些禁止掉头的路口或者路段掉头而发生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在有禁止掉头标记的路口违法掉头,与正常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二)倒车的。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而且高速公路严禁车辆倒车。否则,如果发生事故,倒车方要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在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三)溜车的。
  机动车溜车事故是一种常见的事故形式。溜车事故既可以发生于停放机动车时,由于未拉紧手制动器造成车辆溜车;又可以发生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特别是上下坡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驾驶技术不熟练、未按规定使用制动装置以及制动或手制动器失效等原因造成车辆溜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总之,溜车事故是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一种典型事故。
  如下图:A车向后溜车时,与回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本市,目前设有专用车道的道路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专供公共交通车辆行驶的公交专用道;另一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护卫勤务、紧急救险等紧急情况而开辟的临时性交通管制车道。其中涉及公交专用道事故较为常见,公交车道是专供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禁止在公交车道行驶,目的是确保公共交通的优先、有序、安全。如其他机动车确需借用公交车道行驶时,按照规定则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使用:一是在需要穿行公交车道转弯时,在不影响公交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距离内借道行驶。也就是说,其他机动车借用公交车道要注意避让公交车辆;二是其他机动车在遇交通管制时,按民警指挥或标志指示,也可借用公交车道,但应避让公交车辆。不按照上述规定行驶的,均属于违法行为。例如,一辆小客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快到路口时准备右转弯,于是,向右侧的公交车道并线过程中,由于没有让后方驶来的公交车辆先行造成事故,那么这辆机动车的驾驶员就应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为非公交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时未避让公交车,与公交车B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交通信号的一种重要形式,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此外,当交通警察的指挥与其他交通信号发生矛盾时,要遵守交通警察的指挥,可见交通警察指挥是各种交通信号中最高效力的指挥。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包括: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 号、右转夸唐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如果司机因违反交通警察指挥发生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由西向东行驶到交叉路口,遇到交通民警东西方向直行指挥信号,不按照指挥违法向北左转弯,与按交通警察指挥正常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经常会对一些道路采取限制、禁止通行的措施。实施禁止通行的道路即禁行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提前发布通告周知社会,并在禁行道路设置禁止某个方向或双方向机动车通行的交通标志或标线,如禁止通行标志等,以起到禁止、限制车辆通行的作用,机动车违反这些禁止标志标线的规定驶入禁行线,往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在《通告》中明确列出了由于这些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驶入禁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七种。其中关于机动车信号灯,《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机动车通行。机动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如果继续通行,就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
  如下图:A车遇红灯亮时继续行驶与被放行的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
  关于停车在《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有具体规定。违法停车包括不按照规定临时停车和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两种情况。《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有关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此外,《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对于机动车的临时停车,《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行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的是,绝对禁止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或者停放。机动车道是供机动车行驶用的,在机动车道(包括公交车道)上任何临时或长时停车都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一旦发生了事故要承担责任。应当指出,在机动车道违章停车不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在公交车道或机动车道设置的站点上的正常停车上下乘客。此外车辆因交通事故或故障不能行驶叉不能离开机动车道的情况,也要区分情况,如果司机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因而造成事故的,仍然属于在机动车道违法停车。例如,一辆机动车夜间在二环路主路机动车道发生故障不能行驶,虽然司机不能将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但由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也未在车后方50至100米处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与由后方驶来的车发生事故,那么这位司机就应承担责任。又如,公交车在未设置公交车站点的机动车道停车,或虽在站点处而未紧靠站点车道的最右侧停车,也属于违法停车。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是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内任意停车的行为,包括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车道上违法停车上下乘客、违法停车等客以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车行道或在路肩停车时,未按《安全法》的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行为。
  如下图:A车在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道违法停车,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关于机动车装载货物的体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此外,《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O.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O.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违反上述规定,装载体积超出应有的长、宽、高度时,行驶中对其他车辆的安全将构成威胁,如因装载体积超过规定长、宽、高的部分造成事故的则应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装载的货物的超宽部分,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因此,机动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如因装载货物未确保平稳牢固,致使货物散落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应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装载货物a遗洒、飘散时,遗洒、飘散的货物a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导向标志是指表示车辆按照标志指示行驶的指示标志。包括直行标志、转弯标志、靠右侧(左侧)道路行驶标志、立交行驶路线标志、环岛行驶标志、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等。《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这里,交通信号不仅包括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还包括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车辆和行人都必须要遵守。实践中很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违反了导向指示标志造成的。
   如下图:A车行至交叉路口,违反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指示的直行行驶方向左转弯,与按标志指示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情形,一般发生在路口,主要指机动车进入交叉路口违反路口机动车道内的路面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而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安全法》在规定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对于进入导向车道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而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下图:A车在只准直行的导向车道左转弯,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对乘车人的行为也作了规定,即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要承担责任。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责任人不仅指机动车驾驶员,还包括乘车人。例如,一个乘客乘座出租车,其下车时,由于未查明车后的情况,在开车门时,车门刮了后面驶来的一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坏,那么,乘客就是这起事故的违法行为人,要对造成的损害负责任。
  如下图:A车司机开车门时,妨碍后方机动车行驶与B车发生事故。
  示意图:

时间:2010-03-02 15:02: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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