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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2]25号 【发布日期】1992-08-29 【生效日期】1992-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才可采取拘留措施。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的公安机关看管。 三、按照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正在执行中的拘留决定,要立即进行一次清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律手续不全的,必须立即放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不当时,应督促该法院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中违法拘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时间:2008-04-30 08:50: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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