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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
(2007年2月7日 法[2007]1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时间:2008-04-30 08:51: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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