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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际耕地面积是指在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当年实际耕地总数量。 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四、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五、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将用地的范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下简称上图),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下简称上表)。 六、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七、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耕地灾毁等造成的耕地减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九、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当年下发的计划指标和经依法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当年批准用地的应缴额与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标准计算的应缴额之和进行考核,并限期追缴。 |
时间:2010-03-11 08:34:2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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