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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1996)国土函字第2号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甬土管[1995]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规定的投资总额,是指基础设施,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条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可转让房地产。

时间:2010-03-11 08:39:2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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