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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12号 【发布日期】1996-07-24 【生效日期】1996-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法复〔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
时间:2008-04-30 08:55: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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