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土地管理法类 |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6年7月5日 财清字[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一、通过全国清产核资,确定了国有企业占用土地的基本价格,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列入相应会计科目单独反映。 二、为了保证有关经济指标的可比性和有关考核工作的合理性,各地区、各部门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因进行土地估价而增加的资产价值,暂不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口径之内,资产负债率仍按原来口径(不包括土地价值)计算。 三、凡以土地投资入股构成企业资本金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和涉及产权变动工作时,以及破产、拍卖,土地价值应计算在国有资产价值之中,依据土地清查估价确认批复的结果,列入国有股权或实行有偿转让,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时间:2010-03-11 15:12:05 点击数:0 |
上一篇: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下一篇: 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有关问题的解答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