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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437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土地权属性质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02]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时间:2010-03-11 16:26: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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