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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其他单位”,适用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等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上述部门”是指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

时间:2010-03-11 16:28: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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