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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4月7日 国土资发[19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 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
时间:2010-03-12 16:35:4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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