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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1996-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
时间:2008-04-30 09:06: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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