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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1996-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时间:2008-04-30 09:06: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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