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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4年9月6日   [1994]国土[籍登]字第28号)

冶金工业部办公厅\体改法规司:

  你厅(司)[1994]冶体文字第14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企业一方已经连续使用土地二十年以上,而铁路一方从未办理过合法征地手续,也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该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企业厂区内建厂后修建的铁路专用线所使用的土地如经铁路一方依法征用、征购、政府依法划拨或企业依法转让给铁路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铁路一方享有;如未办理上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仍属原企业单位。但铁路一方对线路用地享有他项权利,即行车权。

  三、根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第一条:铁路两旁留地尺度,必须以铁路部门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为前提。如前述前提不存在,则不能要求享有“双轨线自铁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的土地使用权。

时间:2010-03-13 09:07: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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