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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类别】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发文字号】法复[1996]1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2.29
【实施日期】199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时间:2008-04-30 09:08: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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