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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
(1980年10月30日 (80)城发房字264号)
现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参考。 附1: 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 京发〔1980〕140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二、各区、局为落实私房政策,要积极开辟房屋来源。要从自建和统建房提成中,拿出一定数量的房屋,也可以采取调整(紧缩、并点、撤点)、改造或自筹资金新建一些房屋,用来落实私房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三、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遵纪守法和道德风尚的教育。对挤占私人自住房的职工和被挤占了自住房的房主,要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尤其是要教育挤占私人自住房的机关单位和职工,对落实私房政策要采取积极态度,承担退房任务。职工住房原则上按现在住房面积进行安置,对住房过宽的,应根据其家庭人口情况予以紧缩,并在未安排前,腾退一部分给房主。对个别不顾大局、拖延不退、屡教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被挤占了房屋的房主,要教育他们不得强行轰赶现住户。对动手打人,故意破坏房屋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房管部门要教育干部、职工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坚持执行政策,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及时审理私房纠纷案件,维护法纪。 四、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私人自住房,是关系到维护宪法、维护党和政府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任务艰巨而复杂,不是房管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必须全党动手才能解决。对此,各级党委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有关部门、委、办和区、局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4个城区和任务大的局,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要一户一户落实,限期腾退。各区、局要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附2: 辽宁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0年7月16日)
省人民政府: 一、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的私房,原则上应退还原主。原出租的,带户退还,原自住的,退还产权后,如房主仍需自住,现住户的住房由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抓紧解决。这些单位在今、明两年分配住房时,对住在应退还原主的私房中的职工要优先安排,以尽快腾出房屋。住户在未迁出之前,要向房主交纳租金。 二、被单位或街道挤占的应退还原主的私有自住房屋,要尽快倒出,退还原主。占用私房单位的用房应自行解决。 三、接管后因建设拆除的私房,由拆除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属于自然淘汰的房屋,应按接管当时的房屋状况,给予合理补偿。因地震和风、水等自然灾害毁坏的房屋不予补偿,对个别生活困难的孤老户,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于作价收购的原下乡户的房屋,原房主现已回城落户要求退还房屋自住的,可以收回价款,退还房屋;房主仍在农村或迁往外地的,一般不再退回房屋,如原来作价过低,可合理补给差价。 五、退还私房,在经济上要合理结算,多退少补。经过大修、翻修,所收租金不足以抵偿修缮费的,应由房主付清,而后退还房屋。原房主下乡已领建房费,回城时将农村房屋变卖归己的,应将所领建房费退回。 六、私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维持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对住私房的职工,应恢复私房租金补贴补助。 七、拆除房屋的补偿费,收购房屋的补差款以及安置社会户所需建房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八、对于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应继续执行原有政策规定,私房改造的定租,应发到1966年9月。房主应领未领的,可以补领。过去结存的定租,被挪用的,应归还房产部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
时间:2010-05-04 10:08: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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