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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保护部住宅局私房地政处有关私房的两个问题答读者 |
一、保护私有房屋所有权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存在的私有房屋,主要包括:(一)在私有房改造起点以下的,作为个人生活资料的房屋;(二)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按照政策规定发还的房屋;(三)公民独资、合资、民办公助建设的房屋;(四)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五)公民由于续承、受赠所取得的房屋;等等。 这些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因建设需要有权征收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强行占用或毁坏。 作为个人生活资料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权范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公民对个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所谓对房屋的占有权,也就是所有人对房屋的实际控制。使用权,即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加以利用,比如用来居住,或者用作生产、服务场所。对房屋的处分权,也就是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置房屋的权利。处分权在形式上有两种:事实上的处分,如拆房改建;法律上的处分,即使所有权归属发生变化,包括把所有权转移,如买卖、赠与、交换等。 法律在赋予私有房屋所有人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他的义务;房屋所有人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利用私房进行投机倒把或其他非法活动。 为了确保所有权归属,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国家对于私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实行登记制度。无论是因任何合法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都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买卖、赠与、分割、分析、交换以及继承而发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因改建、扩建、翻建、部分拆除等所引起的变更,需要办理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对证件不全或所有权不清楚的房屋暂缓登记。任何人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所有权证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二、如何划分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管理的界限 落实私房政策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落实“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房政策;二是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遗留问题;三是清理解放初期代管的某些私人房产。上述三个方面还包括华侨的私房政策这些工作。各地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情况,正在陆续地开展起来。 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主要是作为对现有私人房屋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多的私有房屋加强管理的法律依据。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有房屋管理虽然有密切联系,相互补充,互相促进,但是属于私房遗留问题只有按政策处理,而属于私房管理的问题则按《条例》去办。那些比照《条例》中的某些规定要求落实政策,是不恰当的。 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的房屋,当事人应当首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落实政策的各项事宜,确认所有权归属后,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实,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半月谈》1984年第9期 |
时间:2010-05-06 17:21: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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