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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批转省财委“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61)140号 各地委、市委、县委: 现将省财委“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省委同意省财委提出的私房改造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望研究执行,并且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报告省委。 中共山西省委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委: 最近侯马、榆次、临汾、阳高、静乐、忻县、五寨、中阳、离石等市县,对私房改造工作提出了若干问题,要求处理。这些问题主要是:把一部分不应当列入改造范围的房屋,也进行了改造。如有些生产大队向群众动员临时租用的房屋,有些机关、团体动员群众出租的房屋,有些群众为了支援职工家属挪腾出租的房屋,有没有出租的空闲房屋,有贫农下中农分到的房屋,有职工在外工作家中无人居住暂时出租的房屋,也有些已经改造的房屋虽然当时符合改造规定,但因情况变化要求暂缓改造。如有些房主在改造时已按在家人口留足了自住房,现在因人口增多要求多留,有的房主的因生活困难,要求提高定租或退房出卖等。 也有些公社要求把已经改造了的土改时漏斗的地主富农的房屋,退出来另作果实分配。 从以上反映的问题来看,在私房改造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对改造的范围划的不清,改造起点掌握偏高的缺点。在一九五八年省人委批转商业厅“关于对榆次区私房改造工作的检查报告”中虽然已经提出了在公社化以后农村集镇出租的房屋不一定要按省方案规定的办法进行改造的意见,但由于提的不够肯定明确,未引起各地注意。现在根据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有关房屋问题的精神,结合私房改造政策,对私房改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限于在各市、各县城和相等于县城的集镇(如旧县城)进行,一般集镇和农村不进行私房改造,已经改造了的要纠正。 二、太原、大同、榆次、阳泉、长治五个市(不包括郊区),仍按原来省定的私房改造方案进行改造。上述五个市的郊区、侯马市和各县县城以及相当于县城的集镇,只改造解放前(按当地解放时间)即行出租的房屋和直至改造开始时仍在继续出租(包括出典)的房屋。解放以后由于适应建设发展城镇人口增加的需要,动员群众挪腾出租的房屋,虽然达到改造起点,也不应列入改造范围。 三、改造起点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即属于工商业铺面房屋,连同与铺面相连的内部房屋计算,出租面积达到六十平方米者进行改造;不够六十平方米者不进行改造。属于住宅房屋,以一座院(如系前后相连的几节院,一节院按一座院计算)为单位计算,凡全院房屋出租者进行改造;部分房屋房主自住、部分房屋出租者,不进行改造。属于地主、富农、资本家(工商业改造时确定的为准)出租的房屋,不受起点限制,出租多少,改造多少。 四、凡已经改造了上列范围以外的私人房屋,应当退出并退还租金。对于在经租期间,国家因建设需要拆除了的经租房屋,现在已无原房可退者,可按国家征购房屋办法处理,由拆房单位付给原房主征购补偿费。在退还租金时,应当减去已付的修缮费。定金、房产税和保险费。 五、对已经改造了的土改时漏斗地主、富农的房屋,公社要求退回按果实分配时,可以退还,但不退租金。 六、已经改造或属于改造范围以内的房屋,不允许房主出买;改造范围以外的房屋可以允许买卖,但不许拆房买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均不许向私人购卖房屋。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财委 一九六一年五月八日 |
时间:2010-05-06 17:29: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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