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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 |
1958年3月12日 (58)二商房字第154号 国务院并五办、八办、秘书厅、陈云副总理、李先念副总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部于1958年1月25日至2月8日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房产工作会议。出席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6个省辖的大、中城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兹将会议上讨论的私房改造问题报告如下: 城市私房改造工作的进度是比较慢的,目前省辖市以上的城市,已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和已开始改造的只有五分之一,若加上小城镇那就更少。1956年3月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报告时,曾规定在一、两年内完成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现在二年将满,看来已不可能在中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这一任务。我国在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已基本完成,私房改造工作必须奋力直追。现在许多城市已作了准备,完成私房改造的城市已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条件比较成熟。因此,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应该在1958年全面展开改造,在1959年进行扫尾,两年内基本完成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为了及时地胜利完成城市私房的改造工作,会议对如何解决当前私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私房出租数量有多少才进行改造的问题。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从我国具体情况出发,对小房主补以房租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而作为一部分生活费用补助,是应该被允许的。同时许多小房主的出租的房屋,常常与自住房屋连在一起,如仅有一个小四合院和一幢小楼房,自助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若将出租部分予以改造,不仅不便于管理,而且从群众习惯上看,也不太合适。因此,会议认为:在大城市一般地可以对出租房屋150平方公尺(建筑面积)以上房屋的出租面积,应该比大城市为低。因为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上述意见只是一个大体划分,不是一个硬性规定,只供各地参考,不强求一致。需要进行改造的出租房屋面积究竟怎样规定才适合,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考虑决定。改造的范围,凡合于改造条件的房主出租的房屋,除因自住房屋较少抽一部分调剂外,其余全部进行改造。对于老、弱、病、残及其他无劳动力的房主,如其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者,可暂缓改造,待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再说。 二、改造的形式,中央原批转二办报告中指出“以国家经租为主,公私合营为辅”。国家经租的性质与公私合营相同。两者在当前都可以起到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作用,而且将来都可以直接过渡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同时从各地执行中的经验来看,国家经租的形式简便易行,房主容易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进行;而公私合营要清产核资,且容易与五厘定息、人员安排等问题联系在一起,问题较多。因此,会议一致认为今后以采取国家经租形式为宜。 三、定息或定租问题。目前对实行公私合营的房屋,有的城市采取以产值定息的办法,有的城市采取依租定租的办法。对国家经租的房屋,多数城市采取依租定租的办法。从执行情况来看,依租定租的办法较好。因为依租定租可以将租金收入按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保险费和给房主的固定租息作适当的分配,机动灵活,容易掌握,能够照顾到全面,一般不会使国家遭受损失,房主也提不出意见。而以产值定息,不仅技术繁杂、工作量大,且过于死板,掌握不好,容易使国家遭受损失(上海去年亏损681万元)。因此,会议认为今后应该一律用依租定租的办法,并认为在定租时应首先照顾到房屋的维修养护,其次要照顾到房主的最低生活,在一个城市定租总水平不应超过房主原租金净收入的总水平,一般的低一些为合适。由于房屋质量、用途及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等不同,定租还需要有个幅度,一般的占租金的20--40%,平均30%为宜。 四、人员安排和改造问题。对无职业的房主,除其中有代表性的人物由房管部门予以安排外,其他如安排不了可以考虑从社会就业方面予以解决,对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组织上山下乡等办法予以安排。对房主雇用的房屋管理人员和原有房地产商的从业人员应由房管部门予以安排。关于房主的改造,一般的可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对某些较大房主或没有职业的房主可以动员参加工商联,但不要成立新的组织。 五、几个具体问题。(1)房基地问题。房屋与基地同属一人者,基地随房带进,不另处理。房屋与基地分属二人者,由房主将所领租息分给基地主一部分。(2)留房问题。给房主留房,一般不宜太严,房主原住房较多者,除特殊不合理的以外,可以全部留下。房主原住房较少者可以适用调剂。房主不在当地,要求留房者可以留给;不要求者可不留,但在房屋改变所有制以前,房屋迁回时可以另拨给房屋并归其所有。房主在二地以上有房时,只在一处留房。(3)房主欠公家债务,确实无力偿还者,如系欠房地产税或公地租金等可予减免;如系欠银行贷款,可从应领租息中分期扣还。如果欠债过多,也可留房令其自行偿还。欠私人的债务,由房主自理。(4)捐献房屋一般的不接受,个别有特殊原因不接受会造成损失者,可予以托管,但租金收入除去一部分托管费与税收、保险金外,可全部用在修房上。(5)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由省委和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宗教、寺庙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可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会馆房屋应收归国有。 此外,对不属于改造范围的房屋,或者暂时还不能纳入改造的房屋,应该加强行政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督促房主修房,端正租赁关系,掌握租金标准,使其逐步走上正常途径。 为了防止逃避改造,所有房主出卖房屋必须经过房管机关登记为准。对将来应该纳入改造的房屋,需要采取各种办法加以限制,不准其出卖。 城市私房改造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并亲自来抓,才能及时地顺利完成。因此,希望各级党委予以重视。 以上因关系到国家政策,是否妥当,请审查,如认为合适,请批转各地参考执行。 |
时间:2010-05-07 18:18: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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