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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转发省人委党组“关于对我省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总号 (58) 289局字6号

各地、市、县委:

  现在将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关于对我省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改造的意见”转发给你们。省委同意这个意见,各地应即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希随时报告我们。

中共山西省委

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对我省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

一、城镇私有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我省私有房屋的出租大部分布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榆次五个市及其它主要县城和集镇,其中又以太原、大同两市较多。据太原、大同两市、平遥、灵石两县城关的调查统计,私人房主四万六千九百五十户,共占有房屋二十二万八千八百七十六间,其中出租房屋者一万四千七百二十户,占私有房主户的百分之三十一点三,出租房屋十二万五千九百零三间,占私有总房数的百分之五十五。太原、大同,两市出租房屋者一万二千二百三十一户,占私有房屋总户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七共出租房屋十万零九千一百八十八间,占私有房屋总房数的百分之五十四点八,其中出租六--八间的九百七十三户,占出租总户数的百分之七点九四,房屋共六千四百四十七间,占出租总间数的的百分之五点九;出租房屋九一一十一间的一千三百三十一户,占出租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点八八,房屋共一万二千二百六十二间,占出租总间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二;出租十二间以上的三千六百二十八户,占出租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九点六,房屋共六万八千二百七十四间,占出租总间数的百分之六十二点五;出租五间以下的六千二百九十九户,占出租总户数的哦百分之五十一点五八,房屋共二万二千二百零五间,占出租总间数的百分之二十点四。

  一九五六年初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改造时,中共中央曾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一九五七年四月省委对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意见的精神及各地情况和要求,拟出了我省对城市房屋管理和改造的初步意见,由于当时忙于处理三大改造的遗留问题,因而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没有着手进行。

  从目前来看,私人所有制都已经基本上得到了改造,同时在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战线上的革命也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不少的房屋出租者也提出了改造的要求。如不进行改造,即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对私有房屋出租进行改造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据此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改造的起点。根据我省城镇私人房屋出租小户多、大户少,付业性多,专业性少的特点,为了既达到逐步消灭私人占有房屋出租的剥削制度,又照顾到目前私人习惯性的小量出租的情况,改造起点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高了,会使一部分房主仍过剥削生活,低了,会影响一部分房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不便于国家管理。因此,确定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榆次五市凡出租房屋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城镇凡出租房屋六十平方米以上的,可作为改造对象进行改造。至于工商业资本家出租的房屋虽未达到改造的起点,亦应当进行改造。但对于老弱及其他无劳动力者,如因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又无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可以暂缓改造,待以后情况发生变化再进行改造。对于已作为公私合营投资的房屋即不再进行改造。对于宗教的房屋可暂不进行改造,对于会馆的房屋应当收归国有。

  2、关于改造形式。为了有利改造工作的进行,房主易于接受,简便易行,对房屋出租的改造,合于起点范围的一般以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为宜。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以定租。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在适当时候,停止付租,完全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对于除了自己居住以外有小量出租的小房主及暂时还不能纳入国家经租的其他房主,亦须加强管理,使私人房屋出租服从国家政策,服从政府租金房屋修缮等规定。

  3、关于定租。对改造的房屋,不论工商业或住宅用房,一律按原定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四十付给房主固定的租金。具体租额各地可根据房屋质量、用途及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等不同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被改造的房屋与地基分属二人者,由房主所领定租中分给基地人一部。如地基系占用公地,应从付给房主的定租中扣除。

  4、关于其他有关问题

  (1)自留房问题:根据房主实际需要,根据从宽的精神,对房主原住房较多的,除特殊不合理者以外,可全部留下。房主原住房较少或要求住原有房屋内进行调换住用的,可根据条件适当予以调剂解决。房主两地皆有房屋,其所在地房屋已够住用时,一般不再留房。如房主现住房属于租赁者,则可根据房主实际需要,给留出一定数量的自用房。

  (2)债务问题:房主欠公家债务确实无力偿还者,应从宽处理。如系房地产或公地租金等,可予以减免,如系银行贷款,可由应领租金中分期扣还。欠私人债务,由房主自理。

  (3)捐献问题:捐献房屋原则上暂不接受。但对于党、团员的捐献,既不影响其家庭生活,而本身又能当家作主的,可以接受。或由于个别特殊情况,不接受会造成损失者,可分别情况由政府代管或接受,对代管的租金收入除部分代管费、税金等必要开支外,其余全部用于修房之用。

  (4)典当问题:凡出典房屋一律以出典人为改造对象,改造后的固定租金可发给承典人,在典期未满,房屋未赎回前,承典人自住之房可暂不纳租。如典期已满,出典人无力赎回,而承典人出租,又属改造范围的,应列为改造对象。

  (5)国家经租房屋:产权执照不收回,在接管时,在契证上加盖“国家经租”印章,标明房产数量,仍交原房主保存,但不准房主将房屋抽回。

三、组织领导和改造进度及要求

  由于对房屋出租的改造是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较强,因此,应在各级党政的直接领导下,在一定时间,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在方法上,应采取先大后小,先集中后分散,全面动员,一次申请,分批批准,分批接管的方法进行。为了协助领导做好这一工作,可以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办公室,负责掌握与推动这一工作。改造工作基本结束后即可移交专管部门办理。对于房主的思想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进行,以为最后改变其所有制创造条件。

  改造进度,太原、大同两市要求能在今年第三季度基本完成,其余市、县在今年第四季度基本完成。结尾工作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最迟在一九五九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结束。

  为了防止逃避改造,所有房主出卖房屋必须经过房管机关登记批准,对将来需纳入改造的房屋,应采取各种办法加以限制,不准其出卖。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请省委批转各地。

省人民委员会党组

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

时间:2010-05-07 18:21: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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