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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私房改造中自留房的继承权?
 

《房产通讯》83年二期

  问:随着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深入开展,因私房改造中的自留房问题房主家庭之间不断发生纠纷,有的起诉到法院。司法部门也为此常来房管局商讨。

  私房改造中的自留房是根据改造当时房主家庭实有人口来确定的,在外地的其他房主成员未给留房。有些现住在自留房中的房主成员认为:这是私房改造时一次产权再分配。因此给谁留的房就归谁继承,其他成员就不存在继承权了,只有分享改造后的定租权利,取消定租后,这种权利亦即消除。其意和农村分给自留地相同。这样的理解不知符合政策否?

保定市房管局  韩友棠

  答:“自留房”是我国城镇对私人占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中留给房主自主的房屋。留给房主的自住房是做为房主的生活资料对待,不在改造范围之内。这项政策体现了与生产资料的区别,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主张。

  私人房屋改造对象是持有出租房屋产权凭证的房屋所有者。当然,“自留房”的所有权也应当是因改造而留给自住房的改造对象,它是有其延续性的。“自留房”的产权不因谁住而其产权归谁所有,更不是“继承”,也不是产权的再分配。原产权人死亡需要继承,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自留房”与农村的“自留地”不是同一性的概念。“自留房”是做为生活资料的一项私有财产,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农村的“自留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不准扩大和转让,只是“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因此,两者不能套用。

  至于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有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根据国务院1964年国房字21号批转前国家房管局的报告精神,可按改造当时的人口补留自住房。

时间:2010-05-07 18:32:5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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