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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落实私房政策对原院落空地怎么处理?
 

《房产通讯》83年四期

  问:我们这里,在“文革”期间被挤占的私房中,有的院落空地,被国家或私人又另行建房了(有的未经国家管理部批准)。返还产权时,原业主提出,所占的院落空地也应返还。对于此类问题,应怎么处理?

陕西省安康县  石 麟

  答:“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公布的。既然城市土地已收归国有,当然,在落实“文革”期间接管私房政策返还私房产权中,就不存在着返还房基地的产权问题了,可是,其中仍有一个应明确的使用权问题。

  凡经城镇规、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其院落空地而建造了房屋的,一般不再变动。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影响城镇规划及原住户的采兴、交通者,按违章建筑处理,原则上应拆除,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一般的归原房主,特殊情况,可由当地房地管理部门酌情处理,要严禁在院落空地上违章建房。

时间:2010-05-07 18:35: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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