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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改造是不是违反宪法? |
《房产通讯》83年11期 问: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有人提出:“对城镇私有出租房进行改造,它是对公民住宅的侵犯”。并说:“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那就不应该进行私房改造,否则,就是违反宪法,就是政策高于宪法。”这个问题应该怎样理解? 浙江 县房管处汪荣乐 答:据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所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中指出: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城市的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城市里私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一般说来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它是整个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一部分,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彻底完成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剥削制度,对城市私人出租的房屋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的。据此,党和国家于1956年以后,基本上按照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原则,对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纳入国家统一经营;但对原业主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即属于生活资料部分),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应受国家保护。《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均指的是公民生活资料部分住宅,这与党和国家规定对起点以上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不矛盾。 |
时间:2010-05-07 18:42: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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