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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入股房归谁管? |
《房产通讯》83年11期 问:现在落实私房政策,过去公私合营入股的私房,房主也多次要求退房,对吗? 这些合营入股的房屋所有权究竟应归何单位?该不该由房管部门接管? 眉县房地产管理所 崔德义 答:公私合营投资入股的私房,原是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所有的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国家对这部分生产资料,已经采取赎买的政策,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取消定息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就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房产说,也就不存在什么个人所有的问题。其合营投资(入股)的房产当然也归企业所有。至于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将房产移交给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是房管部门与单位之间的问题,与其他任何个人不发生关系,不存在“落实政策”的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少数在合作化或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参加合作商店或原公私合营企业的小商小贩及其亲属,要求退还他们已作价入股的房产,有的竟强占房屋,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据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一九八一年三月五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函,申明“他们这些财产已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小商小贩走合作化道路时作价为公产是肯定的和明确的。”即使有退股问题,也“不退房产等实物”。因此,对来访的上述人员,应讲明政策,要求退房不妥,强占更是违法的。 郭章 |
时间:2010-05-07 18:48: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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