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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文件关于拆除住宅房和非住宅房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

长拆字(2000)第3号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第9条和长政发(1999)8号文件第3条、第22条、第32条之规定及2000年10月30日市旧城改造建设指挥部第三次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三款之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施的"四点战略",瞄准创建山水园林城市目标,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解决拆迁安置中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问题,避免随意开口子,突破政策,现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结构等级确定安置层次;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被拆迁人全部放弃产权也不要求安置,自愿采取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并可再给房屋所有人不超过补偿金额50%的奖励。

  (三)被拆迁人全部放弃产权也不要求安置,自愿选择作价补偿的,可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执行,也可按如下补偿标准执行,即:有合法手续的住宅房,视房屋结构等级按598--1127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安置。

  (四)被拆迁人部分保留、部分放弃产权的,保留产权部分按第(一)款执行,放弃产权部分按第(二)、(三)款执行。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凡拆除的非住宅房用于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益设施建设和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其它改造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对被拆迁人进行异地安置或作价补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在解决1996年--1997年西大街、东街、南街实施的安居工程及公益事业拆迁非住宅房的补偿安置遗留问题中,具有合法营业房手续的,私房户一层3000元/平方米补偿安置。单位房按长政办发(1999)1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从2000年1月以后,拆迁具有合法手续的非住宅房的补偿安置标准为:

  单位一层按3000元/平方米补偿安置;私房户一层按4000元/平方米补偿安置。

  三、长政发(1999)8号文件废止时,本规定同时废止。

                           长治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章)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时间:2010-05-08 16:17: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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