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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狗撞死人 主人赔7万

  据新华社重庆1月8日电(记者:刘忠海)重庆市开县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家的狗竟会给他闯下大祸:狗将邻居撞到受伤致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令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7.3万余元。

  2001年1月11日晚,开县人彭必志在家门附近被邻居家一条名叫“黑狼”的大狗撞翻在地,受伤昏迷过去。当事,彭必志7岁多的女儿小彭是现场惟一的目击者。昏迷不醒的彭必志被送到医院后,彭家告诉了刘某,要求刘家到医院看望。因伤情严重,彭必志被两次转院治疗,刘家均陪同,并给付了一定现金。

  几天后,彭必志经医治无效死亡,彭家要刘家支付丧葬费,但刘家不同意,后经镇政府和派出所出面协调,刘某垫付彭家丧葬费5000元。彭家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老人和小孩的生活费等共计9.8万元。

  法庭上,刘某辩称,他家及其所在街上有10多条狗,彭必志摔伤时无他人在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就是他家的"黑狼"将彭撞到;而他家在出事后垫付的两笔钱不是他们的自愿行为,因此他家不该负责任。

  彭家左邻右舍证实,没有人亲眼看到彭被“黑狼”撞到,但都听到了彭必志摔倒的声音和他女儿的呼叫声。小彭在派出所调查和法庭上作证时都作了较为一致的尘俗,证实其父亲是被"黑狼"撞到。

  法庭审理后认为,小彭虽未满8岁,但从其陈述来看,她对镇上各家所养的狗是熟悉的,符合其智力发育水平及认知能力。所以她在事发时所作指认是真实可信的。刘家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彭家各种费用共7.3万余元。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来源:2003年1月9日上党晚报

时间:2010-05-12 09:37: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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