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电力法类 |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计价格〔2001〕701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23日 (中央法规) 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发电项目的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银行对电力项目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对火电、水电企业原则上分别按13 ̄18年和18 ̄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发电企业可相应与国内商业银行修改、签订贷款合同。 二、按先进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上网电价。新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均改为按省级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组所增加的投资,可以另行计算。经营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略高于同期国内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厂网不分的电厂项目,应将电厂与送出工程分开测算,相应核定电厂的上网电价和送出工程的输电费用,促进厂网分开。 三、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外商直接投资的发电企业,原则上按以上办法核定电价。其中,已经投产和在建的发电项目,凡已经与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对电价计算有明确规定的,电价可按已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测算;在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以改为按上述办法核定电价。 四、建立合理的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电网输配电价格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确定效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在没有形成输配电价格前,要在清理规范各级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各项收费的基础上,测算现行销售电价中实际包含的输配电成本费用、供电损耗、税金和利润标准。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各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的合理水平,为今后改革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做好准备。请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各电网经营企业做好测算、汇总工作。 五、严格控制老电厂因改制和向境内外企业出售产权而提高电价。根据目前我国电力市场状况,原则上不再以电厂改制或出售产权给境内外企业为由提高电价。对因改制已提高电价的老电厂要进行清理,未经批准进行改制而提高电价的要予以纠正;已批准改制但尚未提高电价的电厂,要从严审核其上网电价。 |
时间:2010-06-06 09:27:5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