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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课本价格检查的通知

00一年四月十七日  晋价检字(2001)98

 

各市、地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学生用书价格,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学课本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涉及对学生课本有收费和价格行为的新华书店、出版社、印刷厂等单位,200011日以来的收费和价格行为,重大连续问题应上朔到以前年度。
  重点检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课本及教材价格不执行国家定价或乱加价的;
  ()出版社与新华书店之间超规定结算发行折扣及不以规定的书价为基础结算发行折扣的;
  ()有关印刷厂、出版社以次充好,降低课本质量变相涨价的;
  ()各新华书店经营伪劣、盗版课本及学生用书变相涨价的;
  ()有关出版社擅自制定销售课本及辅助教材价格的;
  ()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

  二、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工作由山西省物价局部署,山西省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各市、地,县物价检查所负责实施。
  此次检查可采取本级检查或下查一级联合检查的方法。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200159日开始,531日基本结束。个别市、地如问题复杂需延长时间的,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新华书店、出版社、印刷厂,要充分认识开展课本价格检查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定精神,规范价格行为,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检查质量。
  ()被查单位要依据《价格法》的要求,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加价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要坚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在6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物价检查所。

五、检查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

4、国家计委办公厅、新闻出版署办公《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13号)

5、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6号)

6、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书刊印刷工价〉定价标准的通知》(晋新出印发[1995]11号)

7、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调整中小学课本价格的通知》(晋价涉字[1995]156号)

8、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降低中小学学生课本价格的通知》(晋价费字[2000]293号)

9、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晋价费字[2001]54号)

时间:2010-06-06 10:52:1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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