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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车有关费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晋价管字[2001]76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续收企业自备货车管理费的函》(郑铁价函[2001]59)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的收取条件、收费范围等仍按我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铁路货车有关费用问题的复函》(晋价工字[2000]133)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我省境内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降低自备铁路货车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管字[2000]441)的规定执行。鉴于自备车有关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及你局试行期不足一个核算年度,因此,以上标准仍为试行标准,自2001410日起试行一年。

  三、你局在收取自备车管理费用后,要加强对自备车的运营管理,协调解决好自备车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0-06-06 14:56: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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