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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后专用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晋价稽字[2001]108号
各市(地)、县(区)物价局、各市(地)、县(区)煤炭价格稽查支、分队: 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委员会晋财库[2001]12号《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全面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拟定了《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后专用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全省煤炭价格稽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后专用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委员会晋财库[2001]12号《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全面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晋财综字(1995)32号《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工作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我省各级煤炭价格稽查队目前追缴上交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煤炭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和煤炭价格稽查管理费(以下简称五项费用),全面实行稽查收缴“票款分离”即,执收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一管理的“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现就实行“票款分离”后,煤炭价格稽查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专用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各级煤炭价格稽查队在稽查五项费用时,继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按规定仅限于对五项费用稽收时使用,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三)专用票据使用时,应详细填写“票据扉页”,统一加盖省煤炭价格稽查队财务专用章,要有经手人签字,无印章或用其它印章的一律无效。 (四)填写票据要规范、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要具体、准确,一项一票,项目内容与代码要一致,代码应标在票据的右上角。不得将不同收费项目填写在一张票据上,也不得用一张支票缴纳多项经费。单位、数量与收缴金额要对应一致。 (五)专用票据一经开出,交款单位或个人需在当日内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如数将款上缴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队财务过渡帐户,开户银行:山西省农行营业部,帐号:0301-801-0019181,收款单位:山西省煤炭价格稽查队。 (六)执收单位以现金方式收取企业或个人小额度各种收费和基金的应于当日及时交回支、分队财务汇总,待累积到1000元时,集中上交省煤炭价格稽查队财务过渡帐户。 (七)票据使用须做到五不准:不准缺联复写;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不准开具白条;不准收费不开票;不准用钢笔、毛笔单联填写。 (八)作废的票据必须妥善保存,并在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 (九)五项费用规定代码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6601126 水资源补偿费 6601447 煤炭生产补贴款 6601289 煤炭专项维简费 6601290 煤炭稽查管理费 6601431 二、专用票据的领用、稽查、核销 (一)专用票据要从严控制,由省煤炭价格稽查队统一发放,每月25日至月底省对市(地)支队发放。购领时,需经省队负责人同意,由财务人员将前次领取的票据和资金核对相符并查实资金已足额上交后,购领人持“山西省基金专用票据购领证”将旧票据交回后方可购领,县(区)分队需到市(地)支队登记购领。 (二)购领票据时,要写明购票时间、数量、起止号码、购领人要签字盖章。 (三)专用票据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柜),谁领取谁负责,专用票据使用情况的稽查,原则上市(地)支队每月上旬要对所属分队稽查一次,省队将不定期地对市(地)及所属分队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专用票据核销权属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区)支、分队须将使用完的票据逐级上交省煤炭价格稽查队,由省队统一交省财政厅核销。 三、专用票据使用的奖、惩 (一)对擅自销毁、涂改、丢失票据的,本人要写出检查,单位要及时写明情况上报省队,全省予以通报。丢失票据的还应及时在省一级报刊登报声明。 (二)对弄虚作假,只收费不开票或利用各种手段坐支、挪用应交款项的,一经发现,除如数追缴全部金额外,将扣减年度内返还手续费和经费的20%,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处分责任人。 (三)对混用各种票据,不按期报送半年和全年财务报表,不按时足额上缴款的单位停发专用票据。 (四)对全年执行专用票据好的支、分队和个人,年终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时间:2010-06-10 14:58: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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