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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医疗单位自配的中西药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 |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晋价管字[2001]第114号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山西省医疗单位自配的中西药制剂作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医疗单位要对自配的中西药制剂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符合生产条件的品种,要认真核算成本,并须持有《制剂生产许可证》,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定价。 本作价办法发布后,山西省物价局晋价农字[1996]第345号和晋价工字[1997]第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作价办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山西省医疗单位自配的中西药制剂作价办法。
山西省医疗单位自配的中西药制剂作价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作价办法。 一、制定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价格的范围: 制定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的价格,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品种,医院自配制剂必须坚持为医疗和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自用的原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做广告吸引消费者。 二、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的价格管理: 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分级管理。即所有医疗单位(不论地方还是军队,不分隶属关系)自配的中西药制剂价格,由省、地两级管理。省级医疗单位(包括各大学直属医院、省直单位所属医院、中央、部队等驻并所属医院)报省级部门审批。 三、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制定价格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制剂生产条件应达到GMP生产标准; (二)必须具备省药监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 (三)每一制剂品种必须经药监部门鉴定合格并获取批准文号。 四、制定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价格的原则: 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所收裁的品种,执行全省一价,报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其他制剂品种包括本院协定处方、经验处方及研究的新制剂,实行一方一报,批次作价。 五、医疗单位自配中西药制剂作价公式。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成本项目: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燃动费、水电费、制剂人员工资、药品检验试剂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制剂成型前的科研费等,据实核算。原料损耗中药最高不得超过20%西药最高不得超过5%。 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 |
时间:2010-06-10 15:03: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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