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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颁布日期】 2010-03-18  
【实施日期】 2010-3-18
【发 文 号】 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标准 (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折算的小时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1030

5.92

9.9

广州

二类

920

5.29

8.8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810

4.66

7.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710

4.08

6.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660

3.79

6.4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县级市)

 

时间:2010-06-15 10:41: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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