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2010-03-18 【实施日期】 2010-3-18 【发 文 号】 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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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标准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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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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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的小时标准(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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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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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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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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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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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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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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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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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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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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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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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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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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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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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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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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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惠州、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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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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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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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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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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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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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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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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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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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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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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