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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
时间:2010-06-15 10:47: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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