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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4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了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效改善民生问题又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做好2010年包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涉及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提高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待遇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作为2010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幅度可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幅度确定。为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稳步增长,确保其基本生活,从今年起,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制度,即对1-4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实行基本保障线制度。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各市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过程中,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仍达不到本市确定的基本保障线的,应当调整到基本保障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由我厅另行确定。

  各市2010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暂按以下办法确定:

  1、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本统筹地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按2007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2008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40%、30%确定。

  请各市按照上述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调整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基本保障线。调整方案务于5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做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统计报送工作

  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按照《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的填报要求,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务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明确责任,并注意做好工伤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统筹地区在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时间:2010-06-15 10:53: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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