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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金融控股公司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8]19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6日 (中央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现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一般存款范围,计交存款准备金。有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控股公司各项存款余额,并认真做好交存工作。
  已在“同业往来”会计科目下核算金融控股公司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在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时,将金融控股公司存款余额一并纳入;在“单位存款”性质的会计科目下核算金融控股公司存款的金融机构,仍按人民银行核定的一般存款范围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时间:2010-07-14 10:47: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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