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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 |
【发文字号】 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请示中提到,你省农垦系统职工都是城镇户口,垦区未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不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不能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
时间:2010-07-18 10:43: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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