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四月二日 工商个字〔2003〕第41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两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办理变更登记的请示》(工商个字〔200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签名、盖章并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的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规定所作出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