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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8]第184号

发布日期:1998-9-7

执行日期:1998-9-7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生产乒乓球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1998〕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因生产乒乓球等体育用品需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作为原辅材料的,不属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前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

时间:2010-07-18 16:45:5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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