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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发布日期:2001-5-9

执行日期:2001-5-9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时间:2010-07-18 17:24: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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