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工商企字[2006]144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县级供电企业设立供电营业所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行为,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