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工商企字[1999]第7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擅自出租柜台进行处罚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私营企业擅自出租柜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