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工商管理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个字[2001]第245号 发布日期:2001-9-3 执行日期:2001-9-3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行为,即便没有违法所得,也应依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
时间:2010-07-19 10:49:3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