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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 |
二○○三年七月九日 工商消字〔2003〕第8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的请示》(苏工商〔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产品质量实行免检制度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中,对确定为免检的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免于抽查。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免检产品质量等问题的申诉、举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免检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免检资格。 三、对用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伪造免检标志或者擅自扩大免检标志使用范围的,一经核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时间:2010-07-20 17:23: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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